綠色建筑的基本價值可以歸納為:減輕建筑對環境的負荷,節約能源及資源;提供安全、健康、舒適性良好的生活空間;與自然環境親和,做到人及建筑與環境的和諧共處永續發展。
綠色建筑評價在應用過程中能創造巨大商機,對于業務或物業管理單位而言,綠色建筑評價不但能幫助管理者發現建筑系統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更能極大的提升企業形象,提高建筑物出租率和商業回報。目前,很多具有先進商業運營經驗、理念的國家化公司都將旗下建筑通過綠色建筑認證作為企業形象建設和社會責任之一。
]]>根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6號)、《福建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閩政辦[2009]204號)、《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的實施意見》(閩發改投資〔2011〕1305號)相關規定,發改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含新建、擴建、改建)都應開展節能評估審查,其中年綜合能源消費量3000噸標準煤以上(含3000噸標準煤,電力折算系數按當量值,下同),或年電力消費量500萬千瓦時以上,或年石油消費量1000噸以上,或年天然氣消費量100萬立方米以上的投資項目,應單獨編制節能評估報告書。
相關服務:項目節能評估報告
]]>1993年以來,我國開始推行清潔生產。大量的工作經驗證明,實施清潔生產,可以節約資源,削減污染,降低污染治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費用,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競爭能力;實施清潔生產,將污染物消除在源頭和生產過程中,可以有效地解決污染轉移問題;實施清潔生產,可以從根本上減輕因經濟快速發展給環境造成的巨大壓力,降低生產和服務活動對環境的破壞,實現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雙贏”,并為發展“循環經濟”奠定良好的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2年6月29日通過,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有關清潔生產的鼓勵措施(部分):
第29條規定:“企業在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基礎上,可以自愿與有管轄權的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簽訂進一步節約資源、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的協議。該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布該企業的名稱以及節約資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第32條規定:“國家建立清潔生產表彰獎勵制度。對在清潔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34條規定:“在依照國家規定設立的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中,應當根據需要安排適當數額用于支持中小企業實施清潔生產。
第36條規定:“企業用于清潔生產審核和培訓的費用,可以列入企業經營成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有關清潔生產的法律責任:
第28條規定:“企業應當對生產和服務過程中的資源消耗以及廢物的產生情況進行監測,并根據需要對生產和服務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超過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企業,應當實施清潔生產審核。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應當定期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報告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
相關服務:清潔生產認證審核
]]>相關服務:環境影響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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